化解社会矛盾 队伍建设是关键
 
投稿: 政法委李军      日期: 2010年05月13日       【字体: 】【打印】【关闭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化解社会矛盾    队伍建设是关键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  陈 琳

       今年政法工作的重点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、社会管理创新、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,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,基层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责无旁贷。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在“人”、在“队伍”。如何激励人、调动人、鼓舞人、凝聚人,是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永恒主题。因此,必须首先抓好“人”的工作,牢固树立人才强检的战略思想,将其作为提高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基础。
        一、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突出位置。一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。理论上的清醒决定着政治上的坚定。抓思想政治建设的关键是要认真抓好理论武装。要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觉悟、坚定理想信念贯穿始终,坚持不懈地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,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,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,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影响,切实解决好“为谁执法,为谁服务”这个根本问题,使检察队伍坚定不移地忠于党、忠于祖国、忠于人民、忠于法律。二要加强法治理念教育。结合检察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,通过深入开展“大学习、大讨论”以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,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,确保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,始终做到党在心中、人民在心中、法在心中、正义在心中,始终坚持“三者统一”、“三个至上”、“三个效果统一”。三要端正执法思想。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,更新执法理念,克服那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执法观念,努力实现发展理念的深刻转变,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、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,以人为本、执法为民的执法观,办案数量、质量、效率、效果、规范相统一的政绩观,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,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。
       二、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。目前,相当多的检察人员仍然把学历教育当做提高自身素质的唯一途径,但学历教育的功能承担不了检察人员专业化培训的任务,无助于现有的检察官素质的提高。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,计算机犯罪对传统法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,检察官如果没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,是不可能肩负起时代职责的。因此,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检察官进行相关金融、证券、财会、网络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。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,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对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新要求,采取有效措施,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系统性、针对性和实用性,按照法理精通、业务娴熟、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,努力实现由补课式、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、规范化培训转变;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;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、高层次人才的教育转变,促进检察教育的正规化、科学化,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,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、新任务的要求,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。
       三、要畅通检察人员进出渠道。实行末位淘汰,每届届末进行评估,按3%-5%的淘汰率,将不符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去,腾出编制空间用于录用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检察机关。对检察人员的考录要有长远规划,根据工作实际需要,制订科学合理的方案,放眼长远,不扎堆,不断弦,每年引进几个,逐步保持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储备,使检察队伍的层次结构逐步纳入一个科学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。检察人员的招录要从公务员招考中剥离出来,录用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进行,一是经省级院组织的统一测试、考核合格,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;二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招考,从正规院校毕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择优录用。对新录用的检察人员,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专门培训后,统一分到基层院,这样做既可以缓解基层院人才紧缺的问题,也可以保证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落实。同时,还应适时调整人员编制,增加基层检察院的编制数额,将社会上尤其是政法院校高层次、高学历专业人才以及通过司法考试的各方人才吸收到基层检察院,以充实基层检察院的人才资源,形成良性的人才循环机制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要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保障机制。改革检察官工资、福利制度。当前,基层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待遇相差较大,甚至偏低,但检察干警面临的任务重、压力大、要求高。为更好地吸引人才,留住人才,我们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的要求,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,实行责任与待遇对等,素质与待遇对接,逐步改善检察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,提升检察官职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。同时,要完善检察人员奖励制度,对创新工作方式、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给予奖励,以激发和调动检察人员工作热情和创新潜力,充分发挥优秀专业人才在队伍专业化建设中的示范作用。保障检察官的职业地位,检察官一经任用,除正常工作变动外,非因法定事由,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被免职、降职、辞退或者处分。应为检察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要改革行政职级与检察官等级并行的管理模式。要实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,就必须强化队伍管理的司法属性。一是突破原有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,取消行政职级与检察官等级双轨制,完全按照检察官序列的职务等级进行管理,从根本上消除行政级别、官本位思想对检察官的影响。二是实行检察官分类分层管理考评,以检察官的工作性质为基础,通过区分不同的工作性质、工作难易程度,真实体现各类检察官工作情况、责任大小和实际价值,反映检察官之间的个体利益差别。三是改变单纯把职务、职级和工龄作为检察官职务晋升依据的做法,以德才表现、工作实绩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,让检察官等级与实质性待遇有机结合起来。
        基层检察人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提高是一项长期任务,必须长抓不懈,我们相信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,我们基层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将逐步提高,以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,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。(此稿择编《政法工作研究》第二期)